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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八公开”基本内容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力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
关的情况。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3、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做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
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廉洁自律 若干规定(十五个不准)
为了规范税务工作人员的行为,进一步推动税务系统的廉政建设,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结合税务部门的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1. 不准接受纳税户宴请和擅自参加纳税户邀请的各种庆典以及外出考察、参观活动。
2. 不准接受纳税户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
3. 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4. 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压价购买商品或赊欠货款。
5. 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借钱借物和无偿占用其财物。
6. 不准收取回扣、中介费、好处费;不准享受纳税户的福利待遇。
7. 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
浪费,或借机敛财。
8. 不准违反规定及借用公款建私房,不准利用职权多占住房和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
9. 不准拖欠公款。
10. 不准为家属、亲友及他人的有关纳税事项说情。
11. 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12. 不准接受下级单位的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准把单位用公款办理的信用卡归个人使用。
13. 不准用公款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
夜总会等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14. 不准经商办企业及在纳税户中入股分红。
15. 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个别经批准兼职的,不得收取任何报酬。
涉税咨询电话:
12366 / 22826000
全程服务受理电话:
22826777
涉税举报电话:
96196 / 22826555
服务投诉、行风廉
政建设监督电话:
22826527
设立电子信箱:
xsgs@xs.hz.zj.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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